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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荷花公园是我国植物主题公园的典型代表,体现了我国公园设计的绿化比较丰富,通过荷花景观的点缀,整体公园景观效果比较统一,但是又不会给人重复的感觉。此外,三水荷花公园有几处特别的景观设计,都体现了整个公园的主体风格,明镜,是一个景观汀步设计,也体现了整体公园的水体景观的主体性。另外。还有莲飘,参观廉政文化展览,体现了整个公园的文化底蕴。此外,还有聆美乐,是一个主题音乐喷泉,设置在公园的主景旁边。除此之外,还有品高竹,适合青莲茶榭休憩。在荷塘旁边,既体现了衬托主景的作用,还能让游人眼前一亮,色彩比较有对比性。
三水荷花公园是典型的景点公园,以欣赏特殊景观而设计的公园,所谓三水是指整个公园的景点场地有三个,荷花池将整体分为三个重要场地,所以叫做三水。荷花,是指整个公园的主要景观,在游园的过程中,能够欣赏到480余种的荷花品种,荷花公园,主要以荷花为主要的观赏景观,利用荷花进行水景设计,利用整个场地的分割,形成3处景观,而且,每一处景观在设计的过程中有不一样的景观节点,比如说雕像公园,并蒂莲欣赏水池等。这些都是三水荷花公园的特色,也是增加整个公园景观特色的重要节点,有一定的美学效果。除此之外,整个荷花公园呈现的不仅仅是一个游憩公园,三水荷花公园的另一个名称由来是公园的不同功能分区分别在三个场地内,比如说美食天地,在荷花池旁边有农家乐别墅,有丰盛的荷花宴供游人享用,还有当地的特产莲子糕等,吸引了广大的游人。饮食娱乐区主要在文化广场附近,另外再另两个区域内有生产活动区,品种研制观赏区等等,按照具体的名称和种类整个三个区域内含八个小区域,不仅仅能够在三个互通的区域享受到荷花池中的小荷才露尖尖角,还能在美食广场等文化区域内感受接天莲叶无穷碧的喜悦,当然,对于品种研制来说,不一样的品种其形态色彩样式都不一样,让更多的游客对荷花的种植培育有很大的兴趣。因此,近年来,不仅仅是很多的科研团队到三水荷花公园进行参观,而且,更有广大的游人抱有荷花观赏的兴趣。
当然,对于整个游园来说,特色景点非常多,都体现了整个三水荷花公园的游园主题。并且整个游园呈现多样化的布局,在文化广场中心,有并蒂莲雕塑广场,该广场是一个宽大的入口广场,左边是一个可容纳400辆汽车,300辆摩托车的大型停车场。整个并蒂莲的造型是三片巨大的粉红色半球体建筑物,在绿色立柱与曲线弧梁的支撑下,宛如一朵怒放的荷花,花蕊部分用金黄色进行铺装,颜色非常有视觉冲击力,体现了整个游园在设计的过程中中心部分的重要性。雕塑在广场的中心,是在一个喷水池内建造的雕塑,雕塑采用悬空的天然底座,从底座到雕塑的最高点有7米,雕塑是一个巨大的并蒂莲造型,因为在喷水池的中央,在夜晚,喷水池有灯光照射到雕塑中,并且有喷泉喷洒在雕塑上,其美感不言而喻。提现了整个并蒂莲造型雕塑的线条美和生命美,在文化广场中心非常有朝气。另外一个景点,是中华鲟锦鲤观赏池,在主入口的两侧为两个各具特色的游览池,两个水池并没有互通,一个水池内有颜色各样数量众多的锦鲤,另一侧的水池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鲟,该景点的设置非常吸引游人的注意力,因为这是在进入园中的第一个观赏点。设置不同样式的水池也体现了该景点的别具特色。此外,不仅仅是观赏景点,三水荷花世界籽莲区也是吸引广大游人群众的一个景区,该区域占地面积110亩,是一个长方形的水域,整个采莲区内部有不同种类,不同样式的荷花,颜色,形态等都不一样,远远望去,水面上盛开了不计其数的荷花,美不胜收。在七八九月,是采莲的最佳时期,期间莲蓬的形态非常好,而且非常大,果实饱满,游人在荷花池内泛舟的时候也可以到该区域进行采莲,非常有乡间野趣。
三水荷花公园的设计过程中,主要是为了宣传我国的文化,荷花是体现了我国古典文化的一种植物。首先,进行分区处理设计主要是为了突出主题,将整个荷花池放在经典中心区,在游园过程中,人们能够欣赏到整个园区的景色。其次,将游览区和科研区分开,也突出了游园的重要性。另外,荷花代表清廉,在我国古代很多的家族为了表示清廉,经常在自家院内建造荷花池,明镜如水是园内的一个廊道,感悟廉正清明,莲荷映水,比喻水与莲、官与民的和谐基础。还有清风廊等,也是呼应了荷花的主题,园林中的游廊临水,具有引风纳凉的功能。放在文化中心,体现了荷花公园的中心主题,其次,在景点设置过程中,第一个景点就是中华鲟观赏区,两侧的水池中一侧是锦鲤,一侧是中华鲟,在水景观赏中,鱼儿游动体现了水清澈透底,代表了廉明清正的主题。还有赏花的地方,一般欣赏荷花池的景色设计了亲水平台博鱼官方网站,而且在观赏路线中沿途可以欣赏到很多的景点,分别有荷花池的各种各样的荷花,还有科研观赏室的不同种类荷花的培养种植,以及科研室中颜色不同,盛开正好的荷花都代表着清正廉明之风永存。
如同文上简述,整个公园分为八个功能分区,分别在三个区域内部,并且以文化广场为主要的设计广场,在公园最大的区域中,也是荷花池正对着的中心广场,八个功能分区,分别有科技实验区,荷花浏览区,采莲区等等,8个功能分区的设计各有不同,而且,要在不同的地方设置不同的休息区域,而且要有一定的特色,以体现整个荷花公园的主题为主。另外,因为游人的种类也不一样,有老人,孩子,情侣,科研人员等等,每一个人欣赏的角度不一样,所以在设置区域节点的时候,可以设置观景平台,沙坑,游乐场等等,设计的多样性可想而知。观景平台在沙坑上设计,设置多个别具特色的莲花水池,颜色丰富,形态各异,观景平台有木质的有特殊铺装,整体颜色以荷花的颜色为主,突出了主题。
三水荷花公园的整体设计效果体现了荷花的象征含义,廉洁清明,在每一个景观节点都设计独特的名字,代表不一样的景观特色,比如说聆美乐,喜莲等。在整体的绿化设计可以看出来,三水荷花公园的绿化面积比较大,一般在广场旁边都种植一定面积的草坪,上面可以种植少量的花灌木,在铺装广场中设置几个种植池,种植不同类型的灌木或者小乔木,观赏价值比较高,荷花池设置了小型的瀑布,或者是音乐喷泉,雕塑广场中的音乐喷泉在夜晚绽放的美丽让人心旷神怡。除此之外,在三水荷花公园中,每一个景观节点都结合了很多的绿色树种,有赏心悦目的作用,在草坪或者灌木丛中种植色彩斑斓的花或者灌木,有点缀的作用。
三水荷花公园是一个以荷花为主题的公园,突出的主题是荷花的清正廉明,三水荷花公园有独特的景观设计,通过三个景观区域的互通,形成了整个公园的特色,荷花公园不仅仅有景观设计,对于游玩,欣赏,娱乐等都包含在内,是一个综合性公园,比较符合游人的游览标准。
但是,中国园林行业的发展,除了需要提高研发水平、创新商业模式,资本也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资本不仅能为公司的内生成长提供支持,而且引导行业的并购整合,其中,绿大地已经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并借助IPO募集资金向专业苗木供应商的方向发展。多达14000家、最大82家园林公司的跨省市收入仅占总收入17%的事实,暗示了中国园林市场的整合潜力巨大,也从侧面展示资本在其中纵横捭阖的空间。
东方园林2007年收入超过2.7亿元,净利润接近4000万元,最近3年的收入、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分别达25%、40%(表1)。政府逐渐加强对城市绿化的财政投入,中国高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带来地产园林商机,另一方面,顺应市场需求升级,东方园林通过引入美国景观设计公司、发展品种多样化的苗木基地等方式,逐渐从单一的盆景销售商升级为集苗木培育、园林设计、项目施工为一体的园林服务商,并成为14000家园林公司中少数能承接造价千万元以上大型园林绿化项目能力最强的企业之一。
总体而言,中国园林行业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据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调查,中国总资产超过2亿元的园林公司仅5家,前82家园林公司的总资产平均仅为8800万元;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园林公司脱胎于苗木种植公司,缺乏景观设计、施工的能力,因此难以承接千万元以址的大型项目。
在这样的背景下,东方园林向景观规划的较高阶段发展,通过构建园林设计、苗木培育、工程施工的一体化模式,拥有了承接千万元以上级别大型园林绿化项目的能力。首先,通过园林设计完成大型园林项目的整体规划,为承接项目创造条件;然后,苗木基地的多品种苗木可以满足大型项目的多样化植物要求;最后,根据设计要求完成后期的施工任务。而独立承接大型项目的能力,提升了东方园林的盈利能力,相关资料显示,在资产周转率与行业平均水平持平的情况下,东方园林的总资产收益率是行业平均水平的2倍。
东方园林1992年成立了园林设计室,开始逐渐褪去盆景销售商的角色,转向一体化园林服务商。在盆景销售商的模式下,东方园林的发展重点在于培育迎合市场需求的苗木,从而促进产品销售,提高资产周转率;而在一体化园林服务商模式下,发展重点转变为承接大型园林绿化项目,只要获得规模大、造价高的园林绿化项目,就自然可拉动苗木的销售和园林施工,在项目各个环节均可获得相应的利润,从而使得整体经营利润率得以提升。
从盆景销售商到一体化园林服务商的转型,园林设计能力是关键。大型园林绿化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仅有品种充裕、样式多彩的苗木并不足够,承建者还需要根据周边环境、项目质地进行整体的景观策划,明确“该在哪些地方布置园林景观、该用哪些树种形成园林景观”,然后才是种植苗木、放置雕塑等完成项目。实际上,提高景观设计能力是东方园林获得大型园林项目的关键,也是其纵向进行一体化转型的关键。
因此,东方园林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园林设计能力。首先,1999年引入美国EDSA景观设计公司为合作伙伴,合资成立北京易地斯埃东方环境景观设计研究院(EDSA―ORIENT),将其打造为高端景观设计品牌。作为全球规划设计行业的领袖企业,EDSA是美国历届总统指定的唯一景观顾问公司,也是美国旅游规划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之一。通过与EDSA成立合资公司,东方园林在高档度假酒店、别墅及大型综合性园林项目大有斩获,获得北京2008奥运会奥林匹克公园、北京香山别墅等优质项目。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合资,东方园林得以近距离观察和学习国际领先公司的操作手法。2001年,东方园林独资成立定位于中小型景观设计的东方利禾景观设计公司,并获得甲级园林工程设计资质,承担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扩建工程、上海佘山高尔夫球场等景观项目设计(图1)。
转型为一体化园林服务商后,东方园林的苗木培育从对外销售为主转变为内部使用为主,为中标的园林工程提供苗木支持,成为公司园林工程的一个环节。在对外销售模式下,需要对同一品种进行规模化种植,从而降低培育成本;而在园林工程服务模式下,由于不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差异,不仅在数量规模上有一定要求,而且对苗木的多样性也有更高要求,需要根据设计要求搭配不同种类的花卉苗木。因此,东方园林着力打造规模大、苗木资源丰富的大型综合性苗圃,除浙江武义之外,在不同气候带、同时也是重点发展市场的北京增设两个培育基地,其中武义苗木基地以华东地区常用大规格新优苗木为主,北京的北七家苗木基地、大东流苗木基地则分别以四级常绿苗木、大规格落叶乔木为主。同时,公司也增加品种的多样性,武义基地仅茶花就50多个品种。
东方园林品种繁多的苗木培育基地,也是ESDA决定与之合作的重要因素。当时花卉苗木供应尚不充足,ESDA的设计需要多品种苗木才能达成预期效果。
东方园林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根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只有一级企业资质企业可以不受限制承揽各类园林项目,而二级、三级企业分别只能承揽8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项目。东方园林具有园林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东方利禾和ESDA―ORIENT组合,使其能够驾驭各种园林工程设计需求,苗木基地则可以支撑设计方案,最后通过施工顺利实现项目利益的一体化收割。
东方园林的运作模式对行业内企业有一定借鉴意义。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对82家规模以上园林公司调研作出的《中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状况调查报告(2006)》(以下简称《报告》)显示,77%的公司总资产低于1亿元,70%的公司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其中,东方园林是7家同时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和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之一,相当数量公司或者在设计能力、或者在施工能力存在短板,而其中任何一个短板,都让它们失去承接大型项目的机会。
在行业内国内公司竞争力偏弱的情况下,东方园林等7家企业在承接千万级大单的竞争上优势明显。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共计67家企业完成了216个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项目,大项目收入总和超过1亿元的公司共四家,其中东方园林位列首位。相关资料显示,东方园林在奥运配套工程、市政绿化、房地产绿化、高尔夫绿化等均承揽了千万级大单,其中苏州金鸡湖高尔夫球场项目甚至超过1亿元;此外,北京奥
林匹克龙形水系、通州北运河项目、海南万宁神州半岛绿地公园、苏州金鸡湖酒店等项目均超过4000万元(表2)。
承接千万元以上大单的能力,以及园林设计、苗木培育、施工建设的平衡业务结构,也提升了东方园林的盈利能力。《报告》显示,2006年东方园林净利润近2600万元,是净利润最多的园林公司。此外,东方园林与园林行业总资产周转率均约为1倍,但园林行业的ROA平均约为6.25%,东方园林2007年ROA则达14.27%,是行业平均水平的2倍多,即东方园林的盈利能力是行业平均水平的2倍。
政府财政对园林绿化的财政投入规模、房地产等被依附行业的发展状况,都对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相关数据显示,在中国园林绿化取得快速发展的2001年到2006年,国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年均增速均达到20%以上,2006年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分别高达10万亿元、2万亿元。虽然2008年以来宏观经济趋紧,房地产市场发展趋缓,但政府的园林绿化目标和城市化长期趋势,是园林行业长期发展的坚实基础(表3)。
由于园林绿化的公共设施性质,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规模对城市园林行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随着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政府在园林绿化方面的投入将显著增加。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是,2001年初的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对绿化作出详细部署:一方面,加大政府财政对园林行业的支持,“城市绿化建设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另一方面,针对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提出了量化目标,其中2010年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要求比2000年增加42%、47%、171%(表4)。
在政府的推动下,财政投入向绿化行业倾斜。2001―2004年的4年间,全国园林绿化维护建设基金、园林绿化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分别高达1137亿元、1084亿元,分别比1996-2000年5年的总投入高出113%、170%。在财政投入支撑下,中国城市绿化程度有一定提高,其中2004年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分别比2000年增加4个、3.5个百分点(表5)。
经过2001―2004年这一轮的快速发展,虽然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显著提高,但仍然没有达到政府预设的目标,这意味着政府财政对园林绿化的投入还将继续增加。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2006年曾总结指出,“城市绿化仍然不足,很多城市还达不到国务院规定的指标,全国仍有76个城市的人均公共绿地不足3平方米,其中36个城市绿化覆盖率不足10%”,并进一步提出,十一五期间“城市要力争实现出行500见绿,每个县城都有一个以上公园。每个城市街区都有一块游园绿地”。事实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规定的绿化覆盖率等指标要求,2005-2010年的绿化任务将是2001―2004年的2倍以上,对应的财政投入也将是2倍以上。而按照2001―2004年约1100亿元的财政投入计算,未来5年财政对园林绿化行业的投入将达到2200亿元。
房地产行业是园林行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支点。1998年房地产市场实现商业化及土地实行“招拍挂”后,政府部门除了对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建筑性质作出规定外,还对拍卖地块的绿化率提出刚性要求,普遍要求绿化率在30%以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房地产开发面积和配套绿化面积几乎以1:0.3的比例伴生增长,房地产市场的增长也自然带动了园林绿化业的发展。而且,由于中央政府提出明确的绿化指标,地方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地产园林的规范,部分地区甚至对绿化率不达标的地产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据相关报道,2008年5月昆明市房管局发出规定,新建城市住宅园林绿化没有达到要求,将不能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事实上,随着居民对居住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房地产园林绿化建设不仅起到满足政府绿化目标的作用,而且园林绿化所营造的居住环境,对消费者评估房地产项目的价值也有重要影响。意识到这一点,房地产开发商重金加大园林投入,即使在市场低迷的2008年,打造良好的园林景观环境作为卖点,进而推动楼盘销售,成为众多开发商的选择。一个例子是,恒大地产最近在其“贵阳恒大绿洲园林”项目开工仪式上宣称,“恒大将贯彻园林环境先行理念,制定园林建设先行的方案,精品园林实景将随样板房一起开放,让客户能够真实感受精致园林带来的享受”。
可以预计,在中国长期的城市化大趋势下,绿化将伴随地产获得持续的增长动力。在土地储备两年内需要开工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公开数据的模拟计算结果显示,未来4-5年,仅万科、碧桂园、保利地产等13家中国规模较大房地产公司的绿化面积将超过6000万平方米(表6)。而万科2008年1月到4月的市场份额仅为2.8%,上述计算13家规模较大房地产工地的市场份额不到40%,因此未来4-5年的地产园林面积将远超6000万平方米。
虽然东方园林已经形成相对平衡的一体化产业模式,并且综合实力在行业排名第一,但随着中国园林行业不断发展成熟,东方园林未来可能存在几点风险。
在中国园林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东方园林的一体化模式具有一定优势,但是随着园林市场的发展,园林专业化分工的加深,上游苗木种植、中游景观设计、下游园林施工可能越来越趋向专业化的横向分工,其纵向一体化模式怎样支撑未来的发展还有待观察。
事实上,欧美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园林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趋向于专业化分工――园林景观设计公司承担项目的设计任务,再将图纸交给其他专业的建筑商进行施工,中国的园林市场产业也逐渐出现类似的分工局面。在设计方面,随着EDSA、贝尔高林等外资景观设计公司进入中国,越来越多的大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逐渐实现分离,比如在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工程项目上,EDSA是整体项目的设计方,而东方园林则承担了部分项目的施工。在苗木培育方面,主营苗木种植的绿大地已经实现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说明资本市场已经认可其苗木供应商的模式定位。
此外,东方园林不仅在产业链上跨度较大,参与绿化项目的类型跨度也较大,包括市政绿化、地产绿化、高尔夫绿化等。实际上,不同类型绿化项目的要求差别相当大,高尔夫球场的草皮养护相比房地产的普通草皮,在修剪、、灌溉、球穴变更、施肥、打孔通气、枯草加土、病
虫害防治各个环节都有更加细致的要求。随着市场的细分,不同公司可能在特定类型的绿化项目具有竞争力,而东方园林也可能面临更加专业化的竞争。
尽管在国内同行中综合实力领先,但东方园林的规模仍然较小,2007年底总资产为2.65亿元。园林行业的市场集中度非常低,市场整体仍处于低端竞争状态。中国园林数据协会在2006年对中国规模最大的82家园林绿化公司的调查显示,82家公司总资本规模平均仅为8800万元,收入总和仅为72亿元,70%公司的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由于公司规模偏小,承接造价1000万元以上大单能力也受到限制,仅仅有4家公司的大单项目收入超过1亿元(表7)。
随着园林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东方园林将面临其他园林公司的激烈竞争。例如,广东棕榈园林的净利润尽管比东方园林低7%,但是其2007年收入达到3.92亿元,比东方园林的2.7亿元高出45%,而且增速远远快于东方园林。
此外,广东棕榈园林还通过资本策略合作等多种方式,通过战略合作锁定客户资源。公告显示,房地产上市公司栖霞建设(600533)2008年7月2日公告称,拟出资2100万元认购广东棕榈园林870万股新增股份,占增发后总股本的9.92%,将成为广东棕榈园林第三大股东。不言而喻,栖霞建设的房地产园林绿化项目,将优先考虑广东棕榈园林,广东棕榈园林通过资本层面的策略合作锁定客户资源,同时也挤压了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实际上,包括棕榈园林、北京金都园林等公司的实力和东方园林相差并不大,其在园林绿化技术、培育苗木规模等技术层面的优势可能不足以保持长期的领先地位。实际上,未来的地产园林市场可能出现更多类似“栖霞建设一棕榈园林”的产业联盟,如果东方园林不能够及时采取多种手段锁定客户资源,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
相关数据显示,东方园林股权主要由少数几位创始股东持有,其他中高层的股权激励不够,将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2002年原中建二局副局长余光跃加盟东方园林集团的新闻会上,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宣称:“东方园林设计了一个开放的股权结构,10%给老创业者,25%留给5年内在公司创业的新人,而且上市前公司利润30%用于分红。东方园林要在5年内创造几百个百万富翁、几十个千万富翁。”但相关数据显示,东方园林在2007年的股东名单上是何巧女、唐凯、付颀年三位股东,2007年底确定上市计划之后,方仪、苗欣、赵冬、卢召义、邓建国、曹俊、李建伟、宋立奇、周广福、于丽新等十位核心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增资,才实现部分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但持股比例远远低于计划的10%,相对何巧女、唐凯的持股比例更显得微不足道,实际激励作用相对有限。
与同类型上市公司绿大地相比,东方园林的持股集中度相对非常集中,大股东何巧女的持股比例超过75%,相当于绿大地前四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表7)。在绿大地的股权结构下,其他股东可以起到强力的监督作用,而东方园林的其他股东几乎没有发言权,将不利于吸引股东的资本投入。此外,绿大地的股东中有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云南省红河热带农业研究所等相关产业公司,能够在业务上进行策略合作,而东方园林除了和ESDA成立合资公司,并没有在资本层面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博鱼官方网站,这或许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实际上,对于东方园林的发展模式而言,园林设计、苗木培育都属于智力密集型工作,业务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主要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如果缺乏系统性的股权激励政策,公司将难以把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协调一致,最终将不利于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公司的发展也可能面临人才瓶颈。一个可能的极端情况是,竞争对手通过高额薪酬计划、优厚股权激励等方式“挖角”东方园林管理人才,公司将陷入被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街头游园以及单位附属游园、花园和庭园。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做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七条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第八条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和室内的绿化美化活动。第九条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爱护花草树木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爱护绿化环境的良好习惯。第十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一)区级以上医院和休、疗养院不低于45%;(二)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三)机关、中小学校、公共文化设施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四)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五)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20%;(六)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25%,主干道绿地不低于2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15%。同在一个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其绿地可综合平衡或统一建设。第十三条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应严格按其总体规划的园林绿化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50%。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地率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绿化建设。绿地建设补偿费专用于易地统一绿化建设,其收费标准和收缴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现有绿地率低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作为他用。第十六条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85%。第十八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当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会审。第十九条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资质审查,并发给资质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资质审查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公共建筑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下列指标将配套绿化建设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一)超过18层的高层建筑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1%;(二)18层以下的建筑及道路建设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3%。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同时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交厦门市城建档案部门存档备案。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免收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及其相应费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改变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按规定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交纳恢复城市园林绿地保证金和临时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园林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各类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城市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二)经市总体规划确认的风景林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三)单位附属园林绿地和单位门前的树木花草,由单位自行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五)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博鱼官方网站。第二十八条各园林绿化管理责任人应注重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提高园林绿化的园艺水平,搞好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持良好的生态和景观。第二十九条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因建设施工或有倾倒危险的,本岛5株以下(含5株)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树木报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批,6株以上的和本岛国有树木及鼓浪屿区树木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完整批文或其他有关文件。经审批同意的,须按规定缴交绿化补偿费。(二)因树木或城市园林绿地与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发生予盾的,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缴纳施工费用,配合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工程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园林绿化部门备案。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应在收齐所需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条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的树木;(二)沿海防护绿地的树木;(三)城市干道行道树;(四)具有景观价值的树木;(五)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树木。第三十一条城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确定养护技术要求,分级实放特殊保护,严禁砍伐、移植。名区园林绿化部门应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散生于单位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负责该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第三十二条严禁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必须修剪的,应报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4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构筑物、建筑物或铺设各种管线,禁止打桩、挖坑、取土或倾倒污水污物等一切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地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纪念景物应组织鉴定,并建立档案和标志,妥善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擅自牵绳挂物等;(三)在树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四)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五)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乱摆摊点,随意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六)损毁园林建筑和设施;(七)其它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第三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不得滥设服务摊点和广告,在符合该公共绿地整体功能的前提下设立服务摊点和广告,必须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责令停工和限期补交绿地建设补偿费,并按应缴纳的绿地建设补偿费5%至10%的比例处以罚款。(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的比例处以罚款;(三)将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化工程或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比例处以罚款;(四)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地逾期不退出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可按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处以罚款;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五)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六)擅自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械,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七)未经批准砍伐树木或因擅自移植、非正常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可按该评估价的1倍至5倍处以罚款;(八)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或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按该评估价1倍至5倍处以罚款;(九)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至5倍处以罚款;(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5倍至10倍处以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由园林绿化部门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生态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缓解可持续发展的压力,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弥补自然资源的结构性缺陷,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而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园林绿化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生态学理论指导下,结合城市及城乡结合带自然资源的保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更好地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1世纪是生态文明的世纪,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型生态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城市园林绿化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美化市容、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成为了提升城市竟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城市绿地景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一个城市的品味。
要想实现绿化建设的高水平发展,必须加强绿化管理体系研究,这是实现绿化可持续发展,解决环境承载力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城市空间,强化绿地管理和绿地体系研究,提升绿化科技内涵,有效调动园林绿化科研的各方面资源,整合多学科联合攻关的优势,努力提升科技对绿化发展的贡献率,解决科技能力不足、创新能力薄弱、成果储备脆弱、发展后劲缺乏,成果转化与生产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探索新的科技理念,提高城市绿地的综合服务功能。
2009年乌兰浩特市城区绿化工作思路是,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坚持布局自然化、绿地生态化、树木多样化的原则,形成有地皆绿、道路成荫、树木多层、四季有景的园林绿化新景观。在建设和管理方面,放宽市场准入,建设方式推出新举措,选择有实力、有资质的园林设计及施工企业,确保了绿化设计高标准绿化施工高质量,一步到位、一次成型,3年养护管理成活后,交给园林处管理,同时采取施工企业垫资、然后用土地置换获得建设资金的方法,缓解了绿化建设资金、抚育资金不足的问题。
2010年园林处以精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实施山水园林景观塑形工程。构建河岸景观和城市水景,高标准推进新区绿化与旧城区绿化,尽快凸显“水绕林环”的园林城市景观。2010年城区绿化工程,由新区绿化和旧城区绿化2部分组成,全年完成投资5790万元。城区新增绿地面积30万m2。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主要从绿化设计标准、施工企业选择及养护管理几方面入手。绿地的养护管理从工程监管、植物修剪、抚育浇灌、日常养护4个环节抓起,使绿地抚育管理细致化、科学化。在抓好养护管理的同时,加大了对城市绿化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广大市民的文明素质,形成全民护绿全民爱绿的绿化环境意识,营造了全民建绿的良好氛围。
2011年按照建设大乌兰浩特总体要求,围绕建设山水园林、文化旅游城市的目标,乌兰浩特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计划总投资1亿元,对旧城区、新城区、开发区和物流园区等共24条街路、3个城市出入口、省际通道、13条背街小巷、23个临街单位、8个住宅小区及26所校园进行绿化,采取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采购苗木、企业垫资施工的方式实施。按照建设绿色宜居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坚持达到“四高”,即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功能和形象。
在2009年以前城市生态绿化建设多为局部小规模建设,发展力度不强,在总体上,城市绿化不能跟上城市经济的发展步伐,2010年乌兰浩特市新区开发建设以来,大面积公共绿地的建设填补了部分空白,但因为受城市用地制约、土地市场冲击,拆迁建绿受土地价格上扬影响,绿地规划建设还不能够按照城市生态需要去有效实施。近几年,乌兰浩特市已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继建成了3个带状绿地、2个广场、2个公园广场、3个街心绿地,城市道路建设设置了规范的绿化带,但公园、广场数量较少,现有公共绿地绿化配置水平较低,城市道路绿化率低。从乌兰浩特园林部门2009年10月统计住宅小区绿地的情况看,乌兰浩特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平均绿地率只有16%,远远达不到30%的绿化要求标准。
3.2 受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限制,管理人员不足,而且老龄化严重,造成技术力量不足
一方面园林绿化缺乏有经验、高水平的综合性技术人才,造成绿化设计没有特色、绿化施工缺乏创意;另一方面从事一线绿化操作的工人缺乏基础的绿化专业知识,造成绿化种植、修剪、养护水平较低,直接影响了绿地的质量和植物的景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受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限制,有水平的技术人员很难入编,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及绿化工人待遇低下,造成人才流失。现有操作工人普遍老龄化、绿化工队伍不稳定、技校中专绿化专业缺乏、实际操作培训较少,技术力量不足。
受地区气候及绿地条件影响,在植物种类的选择上存在局限性,造成建成区绿化植物配置不合理,园林绿化设计植物种类单一,观赏价值不高。目前,已建成的公共绿地除成吉思汗公园、五一广场和中心公园外,其它公共绿地的植物配置均达不到合理的生态要求,距离理想化的生态结构差距还很大;行道树树种选择较单一,还是以传统的杨柳树为主,色彩及形式不够丰富,没达到一街一景的景观效果,部分绿化缺乏观赏性和生态性。
乌兰浩特市规划和建设职能分开,园林生态建设分项规划不能很好地融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致使规划和建设的不同步,单项规划实施困难。在园林绿化上,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无法执行。一是新建住宅小区绿地面积严重不足,不能按新建绿地30%的要求达标;二是侵占公共绿地现象严重。形成的原因主要城市管网走向规划不到位,机动性施工情况较多,破路破绿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已建成绿地屡遭破坏;三是绿地系统规划形同虚设,没有强制手段,在城市规划中没有预留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中心区绿地面积不足,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达不到园林城市的基本指标。
3.4 无抚育管理经费,设备严重滞后,导致管理粗放,达不到预期的绿化效果
乌兰浩特市园林管理处成立于1980年,隶属于乌兰浩特市建设局。30年来,园林管理处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管理方式也随之发生着变化,但是由于人员结构配置不合理,园林机械设备落后,多年没有抚育管理经费,致使园林绿地后期抚育管理工作存在着很大局限性,以至于在很多方面都不能够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达不到园林绿化管理要求。据2010年园林部门统计,乌兰浩特市建成区园林绿地面积700hm2,其中归属园林处管理的园林绿地面积389hm2,但政府没有给过园林处任何抚育管理费用。园林机械设备陈旧老化,仅有几台老式的机械。2011年,为解决机械设备不足问题,园林处高向市政府申请增加了一批绿化机械设备,使问题稍有缓解。
由于绿化面积每年都在增加,然而用于养护和管理的资金、人力和机械设施却不能及时相应增加,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园林绿地抚育管理不到位,从而影响了绿化成果的巩固,达不到理想的绿化效果。
3.5 管理体制不健全,占用绿地现象严重,绿线管理制度虽已制定,但是实施困难
一是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目前,乌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各自为政。如:各开发区、各开发商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园林绿化管理,自成体系,缺乏全局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体制。
二是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占绿毁绿现象严重。据调查,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2011年以前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和考核,造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后劲不足。当前保护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园林执法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乌兰浩特市园林管理处没有自己的执法部门,由乌兰浩特综合执法局配合完成执法工作,由两家单位实施管理不方便直接执法,对于某些破坏园林绿地的现象及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制止。占绿毁绿现象在城市很多地方表现严重,很多商户破坏毁坏市政道路绿化,小区内居民擅自在树上栓绳子凉衣服,私自开辟一块绿地种蔬菜,向绿地内乱扔垃圾,乱折花草树木,这些恶劣的现象都给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建立和推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是依法保证城市绿化用地的重要措施,乌市“绿线”管制制度虽已制定,但是实施困难。园林绿化管理仍沿用现规划现设计再施工的机动管理方式,绿线的划定没有落到实处,制度虽已制定,但启动实施不到位。
3.6 个别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与企业施工能力不符,造成绿化工程质量达不到预计的效果
园林绿化工程基本上实行了投招标制度,但绿化施工队伍良莠不齐,难以充分体现工程的设计思想。一些项目管理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知识、技术和经验。施工时对景观绿化工程的设计思想缺乏深入了解,缺乏和设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因此不能很好的表达设计者的创作意图。为了促进工程质量管理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质量标准和行业规范。但是由于园林工程公司及工程建设单位对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园林工程施工中普遍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从而难以达到应有的景观效果,阻碍了全面质量管理的正常进行和进一步发展。
第二条**市市区(指规划区,下同)内的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局是我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工作。市政局属下的**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市区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对市区内各种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自来水企业应依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的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市区绿地率达3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市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6平方米以上;形成城市规划区绿化指标先进,绿地分布均衡,服务半径合理,城市周围绿地环绕,城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防护林分布合理,具有南亚热带植物群落和岭南园林特色的城市绿化体系。
㈠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道路绿带、街头绿地等,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㈡专用绿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内街、巷道、住宅区内的绿化及私人住宅的庭园绿地等。
第七条凡列入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报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共绿地或改作他用。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的指标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经批准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在竣工验收时必须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园林绿化用地标准。
市区内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应责成权属单位进行绿化,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绿化费用由土地权属单位支付。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生活小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投入应不低于工程土建投资额的2%-5%。按规定须送审的建设项目,园林绿化的设计与土建工程设计必须同时送审。未按规定送审或经审查园林绿化标准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市政、规划等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保证绿化建设资金的投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园林绿化工程纳入综合验收。园林绿化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有关规划验收和申领权证的手续。有关的验收资料须分别报市规划局和市园林管理处备案。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的园林绿化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承担。市园林管理处要严格监管承揽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和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市区园林绿地上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㈠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管理处负责;
㈢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园林
市园林管理处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市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园林管理处应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园林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指导。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砍伐古树名木以外的树木花草,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建设或维修架空线路、地下管线,需要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断根、砍伐或移植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10天以上,报市园林管理处同意后,由市园林管理处派人处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及时通知市园林管理处,险情过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园林管理处补办手续备案;
㈡需迁移、砍伐公共绿地上的花草树木(古树名木、大树除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
㈢单位、住宅小区、街巷内需将树木进行迁移、砍伐的,应报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